*無「聲明不專用」制度
*無「商標並存同意」制度
*有「善意先使用」制度
*修法後已將「與他人失效未滿一年之商標相同或近似者,不得註冊」之規定刪去。
*有「防護標章」制度:當一註冊商標於其所指定使用之商品/服務當中,已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或為著名商標,而為了防止他人於其他相同或類似的商品/服務以外的部分使用該商標,且這些商品/服務又可能與商標權人業務範圍內的商品/服務發生混淆時,該商標權人得於這些有可能造成混淆的商品/服務中進行與其註冊商標外觀相同的防護標章註冊,從而達到防禦目的。日本商標檢索
*有「地域團體商標制度」制度:必須採用「地域名稱」+「商品或服務名稱」之文字形式提出申請,不得有其他設計圖形,且地域名稱與商品或服務間須具有關連性。此外,該地產品或服務於市場上應具備一定知名度,方符合註冊要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