與台灣智慧局一樣,日本特許廳會就商標申請案進行「形式審查」及「實體審查」,假如日本特許廳未有發現商標有拒絕註冊之理由,日本特許廳將允許該商標註冊(「商標登錄之查定」)。
日本商標註冊程序如該商標有不得註冊的情形,日本特許廳會將發出「拒絕理由通知」,通知申請人於限期內陳述意見。若在審查後仍有該不得註冊之情形,日本特許廳將拒絕該商標註冊(「拒絕查定」)。
值得留意的是,日本商標制度目前不允許申請人「聲明不專用」,即不能就商標中說明說、不具識別性等本來不可單獨註冊的部分不主張權利。日本商標制度亦沒有「並存同意」制度,即使在先商標之商標權人同意該近似或相同的後申請商標取得註冊,日本特許廳亦不允許該後申請商標獲得註冊。
與台灣智慧局一樣,日本特許廳會就商標申請案進行「形式審查」及「實體審查」,假如日本特許廳未有發現商標有拒絕註冊之理由,日本特許廳將允許該商標註冊(「商標登錄之查定」)。
如該商標有不得註冊的情形,日本特許廳會將發出「拒絕理由通知」,通知申請人於限期內陳述意見。若在審查後仍有該不得註冊之情形,日本特許廳將拒絕該商標註冊(「拒絕查定」)。
值得留意的是,日本商標制度目前不允許申請人「聲明不專用」,即不能就商標中說明說、不具識別性等本來不可單獨註冊的部分不主張權利。日本商標制度亦沒有「並存同意」制度,即使在先商標之商標權人同意該近似或相同的後申請商標取得註冊,日本特許廳亦不允許該後申請商標獲得註冊。
商標權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算十年。商標權期間為十年,屆滿前6個月可以再申請延展十年,不限延展次數。日本商標註冊程序如商標權人在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延展,需要繳納雙倍之延展費用。需注意的是,註冊商標僅得於日本國境內行使權利,如商標連續三年沒有在日本使用,將有機會被他人撤銷。